根据《 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〔2006〕493号)规定:“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 给若干个施工企业,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、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,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,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。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,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,因此,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‘建筑业’税目征收营业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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